(2010)汴刑终字5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涛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汴刑终字55号原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涛。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09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辩护人陈灵奇,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涛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作出(2009)鼓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涛不服,以构不成玩忽职守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志 远审判员 石 道 强审判员 宗 振 宇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孙照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