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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商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山众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杭州萧山众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271号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966268-8)。住所地:绍兴县福全镇五洋桥。法定代表人:金庆荣,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照、金宇星,均系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山众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309189)。住所地:杭州市北干街道恒隆广场1幢。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众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众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绍兴花为媒家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众安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