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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三商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镇江与倪忠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镇江,倪忠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三商初字第159号原告:杨镇江,个体户,身份证号码33022619471021007x,住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二亩园巷5号。委托代理人:蒋开刚,浙江金威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忠那,农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011090678,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镇晏农村新村片3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镇江与被告倪忠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镇江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镇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杨镇江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俞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