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齐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孙小毛与沙振芳、闻益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小毛,沙振芳,闻益峰,太仓市创丰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创富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齐商初字第28-3号原告:孙小毛。被告:沙振芳。被告:闻益峰。被告:太仓市创丰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组织机构代码:795382961。法定代表人:闻益峰。被告:太仓市创富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组织机构代码:799083774。法定代表人:沙振芳。本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10)绍齐商初字第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原告已向本院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经本院审查作出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裁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沙振芳、闻益峰、太仓市创丰化纤有限公司、太仓市创富化纤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审判员 钱舟琳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陈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