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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象石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史志远与黄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远,黄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石商初字第13号原告:史志远,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朝荣,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志远与黄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志远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志远撤回对被告黄朝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史志远承担。审 判 员 张永革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赖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