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石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史志远与黄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远,黄朝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石商初字第13号原告:史志远,男,197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章国锋,浙XX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朝荣,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志远与黄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志远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志远撤回对被告黄朝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史志远承担。审 判 员 张永革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赖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