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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裁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王全顺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建华,王全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华,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全顺,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新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杨建华申请执行王全顺抚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建华与被执行人王全顺大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杨建华申请执行王全顺抚养纠纷一案的(2007)新民初字第198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2010)新执裁字第15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