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裁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天门市长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乔军营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门市长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乔军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裁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天门市长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重旭,经理。被执行人乔军营,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初民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8日立案执行天门市长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乔军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按(2009)新初民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门市长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乔军营的(2009��新初民字第0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2010)新执裁字第3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高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