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上海夫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博尔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夫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博尔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望商初字第12号原告:上海夫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为:67114764-4),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京华路90弄84号327室。法定代表人:蒋术亮,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占果,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鄞州博尔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薛家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军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海夫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博尔超声波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夫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夫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夫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沈功素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蒋 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