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竺灵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竺灵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414号原告王建军,1975年11月1日,197511011959,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雀嘴村朝阳6号。被告竺灵泽,1971年7月2日,9710702781x,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灵运村大下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竺灵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