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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竺灵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军,竺灵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414号原告王建军,1975年11月1日,197511011959,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崧厦镇雀嘴村朝阳6号。被告竺灵泽,1971年7月2日,9710702781x,汉族,上虞市人,住上虞市章镇镇灵运村大下7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军诉被告竺灵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