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俱乐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39-5号。法定代表人:邱敏捷,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俱乐部。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商城A二区。法定代表人:贺拥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兴宁路39-5号。法定代表人:邱敏捷,总经理。被告: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俱乐部。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星阳商城A二区。法定代表人:贺拥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加贝购物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66元,减半收取1283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好煮妇炊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