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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威环执字第149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商业银行与威海市喜雨顶实业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威海市喜雨顶实业总公司,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王家钦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威环执字第1493-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威海市喜雨顶实业总公司。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王家钦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田村街道办事处王家钦村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8)威环蒿法经初字第204、211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办事处王家钦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登记在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卧龙街道办事处王家钦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土地证号为威高国用(2005)第4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子杰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