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刑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10)未刑初字第00041号被告人陈永红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未刑初字第0004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10月7日生于西安市未央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9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09)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杨清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NZ6**号货车,沿本市东二环北延伸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王村附近一丁字路口掉头后,因观察不周等原因,与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的机动车辆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事故责任。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某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害人亲属建议对陈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捕经过、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交通事故综合分析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2009)未民张初字第591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亲属谅解。故对被告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段宏昌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