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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深圳市茂林××服饰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茂林××服饰有限公司,李某某,黄某一,黄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深中法民六初字第598号申请人深圳市茂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被申请人李某某,男。被申请人黄某一,女。被申请人黄某二,女。申请人深圳市茂林××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的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71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公司申请称,李某某、黄某一、黄某二三人捏造事实,自做工牌,伪造工资单,三人提供假证件,申请到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被仲裁委认定为有效证据,我公司提出抗议。l、李某某三人提出是于2009年3月25日入职,与事实不符,××公司在新路人才信息公司出招工广告是在2009年3月27日,李某某是3月28日来公司面式,当时在谈话中己讲清楚是临时用工,无底薪,没有任何补助,与××公司约定是3月29日入住宿,4月1日上班,因货期急需出货,××公司决定向社会面试临时车位必须在3月29日上班,首先通知李某某三人,他们三人表态,一定在3月29日上班。(提供广告公司收款收据证明)2、李某某三人伪造假工牌,提交到仲裁委,因临时用工,出货时间紧,所以未给他三人办理工牌,可说明他三人在人民法庭出示了假证件。3、李某某三人提交给法院的交货数量证据,属于伪造,李某某三人借用××公司在四月十日签定的加工价的合约,事后擅自追加上的加工数量,提交给法院做为他们的生产件数,此合约上的件数并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字迹,法院可以鉴定,由此可证明李某某三人根本无任何证据证明,完成了童装背心裙830件,连衣裙315件,4、他们三人在入职的时候,××公司就给他们三人讲清楚了厂规,任何做包工都服从厂内的纪律和安排,把每一个款做完后,经验收合格,师傅开单签字,才能接帐,若一个款做在途中不做,或者尾数不做,一律不结算工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问李某某听清楚了,李某某说:”听清楚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又问这些条件你能接受,李某某答:”没问题,”李某某三人上了26天班,他们三人在车间经常吵架,打架,黄某一还坐在工厂车台上不做事,××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班时间回厂的路上,甚至看见李某某上班时间在街上闲逛。李某某三人不直接找××公司结帐,一是没有把童装款做完,二是把产品做出了质量问题,三是还要强迫老板马上结帐,李某某夜晚跟踪老板,出手打人,把五十多岁老板打伤,当晚在八卦岭派出所己存案。以上事实属实,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719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李某某、黄某一、黄某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公司提出的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申请理由是对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部分提出的异议,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福劳仲案字(2009)第719号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茂林××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茂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振 宇代理审判员 梁   媛代理审判员 肖 立 昕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叶云(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