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兴龙与方永富、刘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龙,方永富,刘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64号原告杨兴龙,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4组。委托代理人朱杭义。被告方永富,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2组。被告刘福仙,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2组。原告杨兴龙与被告方永富、刘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永富、刘福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龙撤回对被告方永富、刘福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