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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兴龙与方永富、刘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龙,方永富,刘福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64号原告杨兴龙,经商,住义乌市北苑街道柳二村4组。委托代理人朱杭义。被告方永富,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2组。被告刘福仙,经商,住义乌市稠江街道下门村2组。原告杨兴龙与被告方永富、刘福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方永富、刘福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龙撤回对被告方永富、刘福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