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61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爱兰与马晓娟、丁渭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爱兰,马晓娟,丁渭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619号原告:傅爱兰,市上浦镇浦口村55号,身份代码330622196512078241。被告:马晓娟,市百官街道恒利西二区一幢406室,身份代码330622196912247829。被告:丁渭艇,百官街道恒利西二区一幢406室,身份代码330622196503017811。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爱兰与被告马晓娟、丁渭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晓娟、丁谓艇的银行存款24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庆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夏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