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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商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与吴某某、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017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地:浙江省××××号。诉讼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管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以下简称温州××××行)诉被告吴某某、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海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建、代理审判员余建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温州××××行的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温州××××行起诉称:被告吴某某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的金某某用卡个人普卡。2008年3月12日起被告在该信用卡内透支款项,截止2009年8月1日被告共透支款项7231.36元。原告催索被告归还款项未果,现起诉,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7231.36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09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2、支付律师费某12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被告吴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营业资质、诉讼代表人相关情况和被告主体资格的事实;2、金某某用卡申请表、温州银行金某某用卡领用合约,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并办理金某某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3、催收台帐,帐户余额查询表,拟证明被告所透支的余额和应支付相应利息的事实;4、代理合同及律师费某发票,拟证明原告所花律师费某为1200元的事实。被告吴某某未提供答辩,未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被告张某某提交答辩状认为被告吴某某在金某某用卡项下借款本息等债务,是在答辩人与被告吴某某离婚之后发生的债务,非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答辩人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的诉讼权利。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核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予以确认。依据上述已确认证据,结合庭审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系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被告吴某某于2007年12月2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的金某某用卡个人普卡。2008年3月12日起被告在该信用卡内透支款项,截止2009年8月1日被告共透支款项7231.36元。原告催索被告归还款项未果。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张某某为本案的被告,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于2010年2月8日以张某某与吴某某已于2008年2月14日离婚,而信用卡债务是2008年3月12日后发生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债务。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了发放信用卡的义务,是守约方,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归还所透支的余额和相应利息,是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借款本、利息及违约金共计7231.36元(自2008年3月12日起计算至2009年8月1日止,自2009年8月2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据实结算);二、被告吴某某赔偿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律师费某损失1200元。上述所应支付的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海声审 判 员  邓 建代理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叶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