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恩友与郑海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恩友,郑海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64号原告:叶恩友,大溪镇三池窟村306号。被告:郑海建,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82弄33号鑫泰公寓2单元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恩友与被告郑海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恩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叶恩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