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恩友与郑海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恩友,郑海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264号原告:叶恩友,大溪镇三池窟村306号。被告:郑海建,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82弄33号鑫泰公寓2单元5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恩友与被告郑海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恩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叶恩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