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磐商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韦锦民与陈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锦民,陈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磐商初字第99号原告:韦锦民,农民,住磐安县尚湖镇上溪滩村***号。被告:陈国兴,,农民,住磐安县尚湖镇鼓山路园里*号。原告韦锦民与被告陈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韦锦民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美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汪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