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543号原告王某。被告孟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孟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结婚后,因被告在外赌博,不顾家,双方经常为此发生矛盾。其多次劝说被告未果,2009年3月,其离家在外生活至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孟育潇随被告共同生活,自己愿每月承担孩子的抚育费100元;不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建房所欠外债1500元由自己偿还。被告孟某承认原告2009年3月离家在外生活,但否认赌博,辩称,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当售票员,早出晚归,无暇照顾家庭及孩子,而其能够体谅原告的辛苦,在工作之余,还主动承担了许多家务琐事,其对原告及家庭均有感情,现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0年元月9日生一女,取名孟育潇,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9年3月,原告因琐事离家,在外生活至今。现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庭审中,原告对被告赌博的观点,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女,应认定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2009年3月以来虽有矛盾,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依法不予准许。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坚持离婚的诉讼请求;被告亦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努力工作,与原告共建和睦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本院退给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答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