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康阿路与瑞安市文明模具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阿路,瑞安市文明模具厂
案由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民初字第52号原告康阿路。委托代理人章忠艇。被告瑞安市文明模具厂。个体经营者陈光明,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康阿路与被告瑞安市文明模具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阿路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涂圣通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