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华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蔡玉印与被告钟飞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印,钟飞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华民初字第165号原告蔡玉印,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委托代理人李水生,陕西省华县华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飞艳,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华县。原告蔡玉印与被告钟飞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玉印的委托代理人李水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飞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玉印诉称,2008年11月,被告经人介绍与我相识恋爱,后我依农村习俗送给被告彩礼21000元(其中20000元是转卡,1000元为现金)。后来,被告以种种理由终止了婚约关系,但未返还我的彩礼,现要求被告返还我彩礼2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钟飞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庭前书面答辩称,原告所诉的婚约实际上是自始至终违背我本人的意愿。2008年农历10月初至腊月26日,长达2个多月期间,原告与我养母潘华荣相互勾结,采取蒙骗胁迫、扣押我财物的手段,对我进行逼婚,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导致我怀孕引产,给我造成终生痛苦,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8年农历10月初,被告在深圳打工期间,其养母潘华荣以潘之父去世,要求被告参加葬礼为由,将被告叫回,后又以团聚、为被告找工作为由将被告带至潘华荣在山西省孝义市的家中,农历11月7日,潘华荣介绍原、被告相识,促原、被告商谈婚姻事宜。后潘华荣收取原告24800元彩礼后,将其中的20000元现金以被告的名义存入银行,银行卡由潘保管。同年腊月26日,被告被其父从山西接回华县家中,后被告认为潘华荣对其实施了拐卖诈钱,即将20000元挂失,现20000元由被告掌控。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1000元。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至少返还10000元彩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提交的答辩状在卷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交往过程中,通过潘华荣收取原告彩礼20000元,此后,双方因故终止了婚约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返还所收彩礼,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放弃部分彩礼,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被告辩称原告与潘华荣相互勾结,逼其成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对其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的主张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飞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蔡玉印彩礼10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蔡玉印承担160元,被告钟飞艳承担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瀚武代理审判员 魏智国代理审判员 关晋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傅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