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庐行初字第00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董香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董香有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庐行初字第0022号起诉人董香有,男,1927年10月14日出生,民族、职业不祥,住庐江县。2010年1月28日,本院收到董香有的起诉状,起诉状诉称:自从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2004年10月18日作出的《关于对董香有反映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发至庐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后,起诉人就无法要求庐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理。2008年5月5日,安徽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批转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皖访(2008)(B)637号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至庐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庐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接到这份批示后,亦将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答复函报送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而不予办理。纠正冤、假、错案,平反落实政策是1978年8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对相关政策的信访事项,只有省委文件才能决定,故要求撤销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董香有反映有关问题答复的函》,并责令庐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安徽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批转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皖访(2008)(B)637号来访事项转送告知书,给董香有落实政策办理退休养老,给付相关政策补偿。经审查,本院认为,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对董香有反映有关问题答复的函》,系对信访人董香有信访要求落实政策事项作出的答复,对信访人董香有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信访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起诉人董香有所诉被告为庐江县人民政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董香有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汪晓兰审判员 朱 磊审判员 汪幸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施正东附: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下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