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浦商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季甲、季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季甲,季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浦商初字第516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季甲。被告季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季甲、季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季乙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白林新区57号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季乙名下的座落于浦江县浦阳街道白林新区57号的房产(土地证号:浦国用2006第29**号;房产证号:浦阳字第03274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楼天兰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楼巧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