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禹民一初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苗晋芬与张桂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晋芬,张桂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禹民一初字第0127号原告:苗晋芬,女,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军(系原告的丈夫)。被告:张桂琴,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晋芬诉被告张桂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晋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苗晋芬负担。审 判 长 陈国琨代理审判员 殷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