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以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