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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平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76号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号。法定代表人:罗××。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经济开发区××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以被告浙江××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昆山××润滑油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茆仲义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冯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