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长根与沈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根,沈亚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杨长根。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港口村上洪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208263133。被告:沈亚荣。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玉兰苑90幢406室。公民身份号码:××119780228475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根与被告沈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长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长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长根撤回对沈亚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6元,由杨长根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