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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吴商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长根与沈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根,沈亚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商初字第115号原告:杨长根。浙江省长兴县虹星桥镇港口村上洪自然村1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6208263133。被告:沈亚荣。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玉兰苑90幢406室。公民身份号码:××119780228475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长根与被告沈亚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杨长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长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长根撤回对沈亚荣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6元,由杨长根负担。审判员  费为民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赵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