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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舟辖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甲与王某某、罗乙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罗甲,罗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舟辖终字第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乙。上诉人王某某不服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舟定商初字第12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王某某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借款是否真实尚待查证,原审法院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应由被告王某某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罗甲的诉讼请求,即请求法院判令罗乙、王某某归还借款,将本案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根据本案被告罗乙的住所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吉审 判 员  陈力湘审 判 员  金 健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方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