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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下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下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杭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法定代表人:潘××。委托代理人:杨××。被告:浙江××××司。×号。法定代表人: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以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的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1965.50元,由原告杭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余款退还原告杭州××防火材料有限公司。审 判 员 王斌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汤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