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赵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赵某,上××车××合××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民初字第79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周口市××路××号。负责人:王某某。被告:赵某。被告:上××车××合××司,号。法定代表人:毛某。委托代理人: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赵某、上××车××合××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孙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朱跃飞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怀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