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上商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与郑××、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郑××,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45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李××、丁××。被告:郑××。被告:季××。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郑××、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儿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儿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审 判 长 阮 颖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聪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