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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上商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蔡××与郑××、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郑××,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45号原告:蔡××。委托代理人:李××、丁××。被告:郑××。被告:季××。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诉被告郑××、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儿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儿撤回对被告季××的起诉。审 判 长  阮 颖人民陪审员  王明珠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聪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