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漯立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王建军因与被申请人高秀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建军,高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漯立民申字第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建军,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兰英,女,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建军之妻。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秀荣,女,194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舞阳县。申请再审人王建军因与被申请人高秀荣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08年7月11日作出的(2008)舞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舞阳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之夫王连录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王建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