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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国培。委托代理人:郑卫平。被告: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金放。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诚成感应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杭州赛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清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