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436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沈××。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以被告已归还借款,实体问题已解决为由,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40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合计2785元,由原告朱××负担。审 判 长 姜达明审 判 员 郭启强人民陪审员 陆毛毛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金凯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