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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上商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华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虞海翔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虞海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上商初字第281号原告:杭州华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忠和,委托代理人:陈强。被告:虞海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虞海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虞海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杭州华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虞海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杭州华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2.5元,退回原告杭州华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62.5元。审判员  张晓磊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陈清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