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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执二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二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唐某某,女。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7)新民初字第3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12月8日,李益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师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