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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电气有限公司,郑××,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7号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港镇金光岙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郑××。被告: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