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与郑××、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电气有限公司,郑××,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7号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港镇金光岙村。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叶××。被告:郑××。被告:庄××。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