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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奎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杨秋伟与于衍华、于衍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秋伟,于衍华,于衍萍,于海,杨秋荣,杨秋军,杨秋波,杨林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奎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杨秋伟,无业。被执行人于衍华,潍坊××纺织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于衍萍,无业。被执行人于海,无业。被执行人杨秋荣,无业。被执行人杨秋军,无业。被执行人杨秋波,无业。被执行人杨林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奎开民一初字第7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衍华、于衍萍、于海、杨秋荣、杨秋军、杨秋波、杨林婷协助申请执行人杨秋伟将位于奎文区新华路1号院内04号楼1-201号住房一套过户到杨秋伟名下,但被执行人于衍华、于衍萍、于海、杨秋荣、杨秋军、杨秋波、杨林婷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奎文区新华路1号院内04号楼1-201号住房一套(房产证号:潍市属改字第××号)过户到杨秋伟名下(身份证号:××)。二、杨秋伟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王学远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记员 于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