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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桐洲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洲民初字第37号原告:董某某。被告: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号。本院在受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的银行存款245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浙江省××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司的银行存款2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智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朱振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