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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蔡志强与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强,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925号原告蔡志强,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宏济新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镇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志强与被告成都三电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志强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志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蔡志强负担。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冉伟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