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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宁力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某,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力商初字第57号原告:储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业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葛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