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宁力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储某某与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某某,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宁力商初字第57号原告:储某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某某与被告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梁业生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代书 记员 葛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