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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碑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0-02-08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碑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无业。2009年9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9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0)第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09年9月份起,被告人张某从一名为“小夏”的男子(身份情况不详,在逃)处以3000元价格购买8小包毒品冰毒,重约3克左右。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以200元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章剑敏1小包毒品,重约0.2克。2009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本市碑林区雁塔路万达广场地下停车场内被巡警抓获,并从其车上查获毒品冰毒5小包,毛重3.0克,净重2.2克,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证言、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物证检验鉴定书、通话某、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所犯罪名成立。唯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0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鲁向阳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书记员  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