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岑良通与虞雷笛、虞雪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良通,虞雷笛,虞雪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2912号申请执行人岑良通,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虞雷笛,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虞雪岭,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岑良通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虞雷笛、虞雪岭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岑良通借款372800元及相应迟廷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9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