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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民执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岑良通与虞雷笛、虞雪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岑良通,虞雷笛,虞雪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2912号申请执行人岑良通,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虞雷笛,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执行人虞雪岭,女,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岑良通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虞雷笛、虞雪岭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岑良通借款372800元及相应迟廷履行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29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