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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0-02-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5号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李玉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功科,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怡佳颖,该公司法律工作人员。被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法定代表人李希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季宗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