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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2-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单永来与杨洪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永来,杨洪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单永来,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利生,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洪群,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永来与被告杨洪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永来于2010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单永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永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永来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〇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秦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