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丰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刘玉伍与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长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伍,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长林,宫士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刘玉伍,。委托代理人窦贵清,华川律师事务所宽城满族自治县分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新军屯村。法定代表人韩国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洪利,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吴长林,农民。被告宫士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伍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新城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长林、宫士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树仁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建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