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08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20-07-28
案件名称
王伟军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湖三千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伟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湖三千支行;汪强;朱霞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838号 原告(案外人):王伟军,男,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湖三千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32号、建兴路50号。 负责人:谢天浩,职务行长。 第三人(被执行人〉:四川了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五里碑。 法定代表人:邹会明。 第三人(被执行人〉:邹会明,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蒲江县寿安镇马南村3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311968××××××××。 第三人(被执行人〉:成都宇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1号中海广场29楼 法定代表人:苏华五。 第三人(被执行人〉:四川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一段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斐。 第三人(被执行人苏华五,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 四川省简阳市玉成乡袁家坝村1组8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71977××××××××。 第三人(被执行人)汪强,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张斐,女,1967年6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汉族。 第三人(被执行人)朱霞,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原告王伟军诉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湖三千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经纳案件受理费20235元。原告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伟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宗华 人民陪审员 吴琪玲 人民陪审员 陈远征 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华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