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1204民初589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5891姜小梅与夏秋林、梅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小梅;夏秋林;梅小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04民初5891号之四原告:姜小梅,女,198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蓉,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秋林,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梅小霞,女,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存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勇,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小梅与被告夏秋林、梅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姜小梅于2020年1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3942.5元,依法减半收取1971.2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4391.25元,由姜小梅负担。审判长 张德才审判员 俞海虹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栾慧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