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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建群与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群,张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22号原告:王建群,系魏塘国联灯饰电器分店业主。被告:张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群与被告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群于2010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群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群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