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222号原告:王××。被告: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0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