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