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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无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0-02-0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书清二〇一〇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康 关注公众号“”